離婚后突然沒錢了,希望減少給孩子的撫養費。父母一方這樣的要求,法院會支持嗎?
北京的張某、王某是一對夫妻,兩人婚后育有兒子張小某。2022年4月,兩人離婚。法院判決,雙方共有房屋歸女方王某所有,王某給付張某房屋折價款130萬元以及其他現金財產近80萬元;7歲的張小某由王某直接撫養,張某每月支付6000元撫養費。
然而,2023年8月,張某突然到法院起訴,稱現在經濟情況變差,要求自2023年10月起降低撫養費至每月2000元。
法院調查發現,原來,張某在離婚后不久就找了新的女友劉某,在此后一年多的時間里,張某向劉某轉賬達300多萬元。此外,2023年9月底,張某從原公司離職,10月入職新公司,每月收入從3萬元變成了1萬元。
面對監護人逃避法定撫養義務、縱容甚至參與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行為,司法機關要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呢?
“六一”國際兒童節到來,本期“說法”關注“撫養費”問題。(金歆)